凡受僱滿三個月就可享有法定假日及工資。每年共有十二天分別是:元旦、農曆年初一、
二、三、清明、「五一」勞動節、端午、「七一」回歸紀念日、中秋節翌日、
「十一」國慶
節、重陽節、聖誕節或冬節。
凡受僱滿一至二年,在隨後的十二月內,可享有七天有薪年假。如有權享受的年假在10天
以下,給予的年假必須為連續日子,但如該段年假不超過三天 ,則可在任何日子給予及不需要
是否連續。
如有權享受的年假超過10天,在放年假中必須有7天是連續日子,其餘的年假日子,則可
在任日子給予及不需要是否連續。
所有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,僱主都不能以工資替代。但年假日數超過10天以外的日數,在
僱員的同意,則僱主可以工資替代。
如全公司或全部門一起放年假,即使受僱未滿十二個月,同樣可享有該段年假和工資。